Climate Cooperation China
On behalf of the International Climate Initiative (IKI)

生态环境部和其他政府机构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并附上起草的《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碳达峰和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探索差异化的气候投融资体制机制,2021年12月23日,生态环境部会同其他8个行政机关和金融单位,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管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并附《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方案(草案)》),这被认为是启动气候融资和投资试点工作的决定。 。《通知》要求有意愿申请气候投融资试点的省/市/部门在2022年1月18日前向生态环境部提交申请,生态环境部将与相关部委协商后确定试点名单。

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方案

A)气候投融资的定义和支持范围 气候投融资是指为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和低碳发展目标,引 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投资和融资活动,是绿 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范围包括减缓和适应两个方面。

1.减缓气候变化。包括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 业;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工程 项目;开展碳捕集、利用与封存试点示范;控制工业、农业、废弃 物处理等非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排放;增加森林、草原及其他碳汇等。

2.适应气候变化。包括提高农业、水资源、林业和生态系统、 海洋、气象、防灾减灾救灾等重点领域适应能力;加强适应基础能 力建设,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科技能力等。

B)试点目标 通过 3-5 年的努力,试点地方基本形成有利于气候投融资发展 的政策环境,培育一批气候友好型市场主体,探索一批气候投融资 发展模式,打造若干个气候投融资国际合作平台,使资金、人才、 技术等各类要素资源向气候投融资领域充分聚集。

C)重点任务 1.编制试点方案。指导试点地方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和试点实施方案,建立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权责分工, 细化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各项试点任务有基础、有目标、有路径、 见实效。(生态环境部牵头,各相关部门按分工负责) 2.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试点地方须将坚决遏制“两 高”项目盲目发展有关要求纳入地方投资和产业政策制定,衔接落 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及能耗双控、清洁能源替代、清 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1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 境部牵头,各相关部门按分工负责)

3.有序发展碳金融。指导试点地方积极参与全国碳市场建设, 研究和推动碳金融产品的开发与对接,进一步激发碳市场交易活力。 鼓励试点地方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稳妥有序探 索开展包括碳基金、碳资产质押贷款、碳保险等碳金融服务,切实 防范金融风险,推动碳金融体系创新发展。(生态环境部、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证监会按分工负责)

4.强化碳核算与信息披露。指导试点地方强化企业碳排放核算 的监督与管理,探索开展企业碳会计制度,定期开展企业碳审计, 严防企业碳数据造假。指导试点地方建立企业公开承诺、信息依法 公示、社会广泛监督的气候信息披露制度。鼓励试点地方建立环境 信息共享平台,为金融机构依据相关国家标准开展金融机构碳核算 和气候信息披露提供便利。(生态环境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 监会按分工负责)

5.强化模式和工具创新。鼓励试点地方各类金融机构创新气候友好型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有效金融支持。鼓励符合条件 的试点地方气候友好型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和再融资。鼓励 试点地方通过市场化方式推动小微企业和社会公众参与应对气候变 化行动。鼓励试点地方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建立损失分担、风险补 偿、担保增信机制。鼓励试点地方对所在区域内的企业气候友好型 表现进行科学评价和社会监督。(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生 态环境部按分工负责)

6.强化政策协同。指导试点地方有效识别阻碍气候投融资发展 的关键问题和市场障碍,推动形成地方政策与实现国家应对气候变 化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间的系统性响应。出台地方性配套激励措施, 引导各类投资和社会资本精准配置气候投融资标的。(各相关部门按分工负责)

7.建设国家气候投融资项目库。鼓励试点地方对标国家气候投 融资项目库,培育本区域气候投融资项目,打造气候项目和资金的 信息对接平台,引导和支持先进低碳技术发展,引导金融机构按照 市场化原则对入库项目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生态环境部牵头,各相关部门按分工负责)

8.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国际交流合作。鼓励试点区域内的银行 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加强专业能力和人才队伍建设,将气候投融 资作为绿色金融业务发展的重要内容。鼓励试点地方建立区域性气 候投融资产业促进中心。支持国际金融组织和跨国公司在试点地方 开展气候投融资业务,积极引进境外资金。支持试点地方承办或主办气候投融资国际会议。(各相关部门按分工负责)

D)申报条件

1.在国家级新区和地级市开展试点,鼓励国家级新区与省会城 市融合发展。

2.近三年完成温室气体控制、碳强度下降、非化石能源消费比 重、森林覆盖率等应对气候变化类约束性指标的年度和进度目标任 务;近年来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

3.申报地区不局限于辖区范围大小,工作要有特色、有亮点, 具有先行先试、辐射带动作用和推广价值。试点优先考虑国家级新 区和在应对气候变化减缓、适应领域已开展国家级试点并取得一定 成绩与经验的地区,包括但不限于低碳城市试点、适应型城市试点、 低碳城镇试点、低碳工业园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低碳社区、近 零碳排放示范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等。 鼓励与现行生态文明建设、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改革创新试验等相 关试点示范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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