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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增加对伪造温室气体数据的司法解释

2023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2023年8月15日生效。这份包括了20条的司法解释,首次将涉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纳入刑事规制范围。

 

为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推动运用市场机制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中国于2021年启动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健康运行对于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要意义,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及相关检测检验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则是保证碳排放权交易公平公信的重要基础。

 

从2022年3月生态环境部披露碳排放报告数据造假的典型案例,可以看出碳排放数据准确的重要性。这种不良行为引起了各级政府机关密切关注。第三方核查机构故意篡改或伪造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及核查结果,俨然成为突出问题,危及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公信力。

 

从2022年3月生态环境部披露碳排放报告数据造假的典型案例,可以看出碳排放数据准确的重要性。这种不良行为引起了各级政府机关密切关注。第三方核查机构故意篡改或伪造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及核查结果,俨然成为突出问题,危及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公信力。

 

此前,针对造假行为的监管措施有限。咨询机构缺乏强有力的管理工具和明确的法律框架。针对排放单位进行碳排放数据作假的处罚依据过去主要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即“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然而,该处罚并未涉及针对数据造假的处罚。

针对这些弊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出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于8月15日起施行,共 20条。其中,第十条明确指出,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施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预计该法将对数据造假行为产生有效约束作用。

 

尽管,中国在国家层面目前尚无气候变化法,然而,此次修订的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环境和碳排放相关从业者进行了明确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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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支持中国完成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之一。自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市场启动线上交易以来,年均覆盖二氧化碳排放量约51亿吨,占全国总排放量的比例超过40%。截至2023年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共纳入2257家发电企业,累计成交量约4.4亿吨,成交额约249亿元,碳排放权交易的政策效应初步显现。在2019年至2022年,全国碳市场经历了两个履约周期,只覆盖发电行业,更多行业将需要被纳入。期间,企业排放报告数据造假问题突出,涉及重点排放企业和技术服务机构。而中国还没有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难以满足规范交易活动、保障数据质量、惩处违法行为等实际需要,急需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管理提供明确法律依据,保障和促进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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